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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产品说明书编写规范探讨

2019-03-11

 医疗器械产品说明书是指由医疗器械注册人或者备案人制作,随产品提供给用户,涵盖该产品安全有效的基本信息,用以指导正确安装、调试、操作、使用、维护、保养的技术文件[1]。一般来说标签内容与说明书一致或来源于说明书内容,而两者之间的细微差别在于说明书对象更倾向于用户或使用者,而标签是产品本身特性的客观描述。文章根据实际工作的经验主要讨论二类医疗器械说明书的编写问题。

 

1.法律法规简介

 

      医疗器械产品说明书涉及的相关法规主要有《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医疗器械通用名称命名规则》。相关规范性文件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发布体外诊断试剂说明书编写指导原则的通告》及《总局办公厅关于体外诊断试剂说明书文字性变更有关问题的通知》,相关指导性文件有《体外诊断试剂说明书编写指导原则》、医疗器械注册管理法规解读之二(《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部分)、《广东省医疗器械说明书编写指导原则》。医疗器械说明书的相关法规文件比较多,注册人尤其新开办企业往往比较迷茫且存在问题也较多。


      产品说明书作为重要的设计开发输出技术文件之一,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审查的医疗器械说明书内容不得擅自更改,如变更应保留体系变更记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送审稿)[2]中明确“生产、经营说明书、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医疗器械的或未按照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标示要求运输、贮存医疗器械”等情况在原处罚基础上又进行了修订增加了以下条款:“取消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医疗器械经营备案;直接责任人员3年内不得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可见,国家对医疗器械含说明书的监管日趋严厉且产品说明书(含标签)作为唯一向社会公开的企业内部技术资料,会受到业内同行更专业或更挑剔的监督。在注册核查、跟踪检查、飞行检查或各类生产监管中,发现生产或经营企业往往忽视产品说明书中的运输储存条件,仓库缺少温湿度等控制条件或与说明书载明的条件不一致,出现缺陷项或各类经济、行政处罚。


      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相关强制性标准也作为处罚的依据。例如YY 0648-2008《测量、控制和试验室用电气设备的安全要求 第2-101部分:体外诊断(IVD)医用设备的专用要求》5.1.2标识中明确制造商应明确城市和国家,部分企业忽视了国家信息。另外,建议生产企业关注YY/T 0466.1-2016及YY/T 0466.2-2015标准,由于标准最近发布实施,企业往往忽视了相关图形和符号的更新。该标准增加了制造商、欧盟体授权代表、无菌液路、仅用于IVD性能评价、单向阀等12个符号。根据《总局办公厅关于体外诊断试剂说明书文字性变更有关问题的通知》食药监办械管[2016]117号,对于体外诊断试剂说明书“标识的解释”项目,因注册人按照YY/T 0466系列标准完善体外诊断试剂说明书中相应标识的解释内容,导致该项内容变化,但不涉及其他需办理许可事项变更的情况,注册人应自行修改。其他可自行修改的相关内容主要为体外诊断试剂说明书“基本信息”项目及医疗器械注册证编号/产品技术要求编号等内容,具体可详见通知具体内容。有源及无源医疗器械目前尚不能自行修订,需按照相应法规要求提交说明书变更申请或其他途径申请变更注册。


2.常见问题分析

 

      首先,医疗器械产品说明书的常见问题是说明书中载明的产品名称、型号规格、结构组成、适用范围等内容与经注册或备案的内容不一致,产品性能与产品技术要求、注册检验报告内容不一致,产品说明书与《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如规范描述)不一致及适宜内容有缺省。如说明书中缺少“生产日期”“说明书的编制或者修订日期”等内容,“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号”未规范表述为“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编号”,说明书包含商标内容或绝对化表述内容如“最高精度、最高强度、最先进”的表述。其次是说明书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及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要求。如由于《医疗器械网络安全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刚施行不久,而申报产品具有网络连接功能以进行电子数据交换并涉及远程控制功能,但未提供关于网络安全的相关说明。再次,需关注最近发布的《医疗器械软件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及《移动医疗器械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另外是说明书中出现解释性或资料性的内容,但内容缺乏权威依据。如血压小常识、健康护理100问。最后是对于家用医疗器械缺少消费者个人安全使用的特殊要求的编写。因为该类产品使用者一般不是专业医护工作者,缺少经验,使用环境也不是医疗机构这样的限制性的更利于医疗器械发挥作用的环境,同时对于使用中产生的废弃物处理,也不如医疗机构有条件。总之,上述这些方面应该给予消费者个人足够的指导和警示,保证其安全使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也于2018年11月23日在官网发布了《关于个人购买使用医疗器械的提示》。如说明书存在上述问题,应及时提出说明书变更申请。


3.说明书变更申请

 

      医疗器械产品上市后,说明书内容应当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内容一致。生产企业应当对上市后产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进行跟进,必要时可提出说明书的变更申请。储存条件变更占说明书变更申请的主要部分。普遍问题是变更的温度不明确,如阴凉、常温具体温度不明确(可参考《中国药典》2015年版)或未提交相应充足的研究资料或证据材料。储存条件变更应考虑对产品性能、生物相容性、微生物控制(无菌)、有效期、包装性能等影响因素。其次是使用期限变更,根据YY/T0681.1《无菌医疗器械包装试验方法》中的阿列纽斯反应速率函数(TRT:正常储存条件下温度),使用期限变更应考虑极限储存温度。另外,属于许可事项变更事项的不能申请说明书变更,如注册证及附件载明内容变更的,但如已取得注册变更文件,根据《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相应内容在说明书中的信息可自行修改。

 

4.总结

 

      医疗器械产品说明书应符合相关的法规、强制性标准、专标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总体来说可参考以下文件:《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GB9706系列标准、GB 4793系列标准、YY 0648、YY0505、YY0709等及专标对说明书的要求,建议考虑推荐性标准如GB/T 18268系列标准。体外诊断试剂企业可参考《体外诊断试剂说明书编写指导原则》,有源医疗器械还需关注《医疗器械软件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医疗器械网络安全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移动医疗器械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此外,《广东省医疗器械说明书编写指导原则》及临床正广泛使用的、对相应适应证的疗效已被证实并得到公认的等价产品使用说明书也可参考。


5.结语

 

      医疗器械产品说明书载明了保证医疗器械安全、有效的重要信息,不仅仅是注册申请时使用也涉及后期医疗器械监管的诸多环节,应能真实反映产品的特性,注册人应予以高度重视。另外,应注意上市后不良事件的收集,不断完善说明书中使用说明、注意事项及禁忌证等内容。最后,注册人可持续关注国家药监局、各省局、总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各省审评机构网站及相关微信公众号(如“中国器审”等),包含相关指导原则及法规解读等内容,时刻保持法规收集的及时性与完整性,使说明书的内容不断科学、规范。


来源:中国医疗器械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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