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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 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批程序(修订稿征求意见稿)

2018-05-23

5月7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下发关于公开征求《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批程序(修订稿征求意见稿)》的意见,意见指出,对于满足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批条件的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实施特别审批。

距离2014年2月7日发布实施的《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批程序(试行)》(食药监械管〔2014〕13号)已经有4年时间了,在这期间,截止到2018年4月27日国家局共批准了174个创新产品进行特别审批程序。

01
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批的益处

根据法规的阐述,我们总结了一下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批的主要益处,如下:

(一) 减免创新型III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申报费用;

(二) 申请人享有的优先办理权有:

1、 质量管理体系检查工作中的优先办理权;

2、 医疗器械检验机构的优先检验,并获得对生产企业提交的产品技术要求进行预评价和及时反馈;

3、 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的优先技术审评和国家药监局优先进行行政审批。

(三) 申请人可以获得医疗器械技术评审中心指定专人负责。在产品注册申请受理前以及技术审评过程中,享有及时沟通、提供指导,共同讨论相关技术问题的权利。例如,重大技术问题,重大安全性问题,临床试验方案,阶段性临床试验结果的总结与评价,其他需要沟通交流的重要问题;甚至可以组织专家共同研讨;对于研讨的结果,可以沟通交流形式形成记录,记录需经双方签字确认,供该产品的后续研究及审评工作参考。

总之,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按照早期介入、专人负责、加强沟通、优先办理的原则予以支持。

02
创新医疗器械审批的申报资料要求

根据法规要求,我们汇总整理了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批的申报资料要求和清单细节,如下:

(一)申请表

1、性能结构及组成;

2、主要工作原理/作用机理;

3、预期用途部分填写的内容应反映产品全部重要信息特性建议简明扼要,用语规范、专业,不易产生歧义。

(二)申请人企业法人资格证明文件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如适用)复印件。

(三)产品知识产权情况证明文件

1、提供产品核心技术知识产权情况说明。多项发明专利,建议以列表方式展示利权人、专利状态等信息。

2、提供相关知识产权情况证明文件。申请人已获取中国发明专利权的,需提供经申请人签章的专利授权证书、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复印件和专利主管部门出具的专利登记簿副本。

3、专利应为实质性产品专利,与拟申报产品密切相关。

4、专利的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按优先权日)在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批程序申请5年内;或者核心技术发明专利的申请已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开,并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检索咨询中心出具检索报告,检索报告中产品核心技术方案为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

(四)产品研发过程及结果综述

1、前言(简要概括国内外发展情况,立项的原因和目的、临床意义、社会意义、技术来源、研发过程概述)

2、产品(系统)介绍:包含描述产品工作原理、作用机理(如适用)、结构组成(含配合使用的附件)、主要原材料,以及区别于其他同类产品的特征等内容;必要时提供图示说明。对于存在多种型号规格的产品,应当明确各型号规格的区别。应当采用对比表及带有说明性文字的图片、图表,对于各种型号规格的结构组成(或配置)、功能、产品特征和运行模式、性能指标等方面加以描述。

3、产品的性能研究情况:描述产品的性能情况,设计依据,验证情况,原则上要求必须企业自己对各种参数进行过验证。包括你产品的对比研究数据。有效性的研究资料。

4、产品的临床前研究:应该对产品的安全有效性进行过验证,例如生物安全性,临床前的动物试验研究。(大部分都有)

5、其他验证资料:如有临床预实验的资料?有效性研究资料?有效期的报告?(如有)

(五)产品技术文件

1、预期用途:(器械的定义、预期用途、临床使用情况);

2、产品工作原理或者作用机理;

3、产品的技术指标及其依据(包含各部分的性能验证报告)检验方法、生产工艺:应当明确产品生产加工工艺,注明关键工艺和特殊工艺,并说明其过程控制点。明确生产过程中各种加工助剂的使用情况及对杂质(如残留单体、小分子残留物等)的控制情况。

4、建议附上产品的技术要求,如已检验,可附上检测报告。

(六)产品创新性的证明性文件

1、一年有效期内的科技查询报告;(虽然征求意见稿取消,作者建议保留)

2、核心刊物公开发表的能够充分说明产品临床应用价值的学术论文、专着及文件综述;

3、国内外已上市同类产品应用情况的分析及对比;(题目已经很明确,要求跟目前国内外同类或者类似产品的性能进行对比研究);注意现在还要求对国内外同类产品进行检索,以证明产品在国内首创或首仿,国际领先或者首创。

4、产品的创新内容及其在临床应用中的显著价值。(同上)

(七)产品风险分析资料

1、基于产品已开展的风险管理过程研究结果;

2、参照YY/T 0316 《医疗器械风险管理对医疗器械的应用》标准相关要求编写。

(八)产品说明书(样稿)

(九)其他证明材料

产品或其核心技术曾经获得过国家级、省部级科技奖励,请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

(十)境外申请人

1、应当委托中国境内的企业法人作为代理人或者由其在中国境内的办事机构提出申请;

2、境外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或者其在中国境内办事机构办理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批申请的委托书;

3、代理人或者申请人在中国境内办事机构的承诺书;

4、代理人营业执照或者申请人在中国境内办事机构的机构登记证明。

(十一)提交资料真实性 自我保证声明

备注:所有资料应为中文,外文的文献资料应翻译成中文

03
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批的审评要点解析

(一)专利

在中国依法拥有产品核心技术发明专利权,或者依法通过受让取得在中国发明专利权或其使用权,即专利是属于自己的;其次,对专利的年限提出要求,需在近5年内;第三,应在说明书或者申报资料中阐明产品所用的专利及其特点,要求专利跟拟申报产品密切相关,应为拟申报的产品专利,不应是制备方法、实用新型专利。

专利特点如下:
① 已批准发明专利的产品,专利文件应包括:发明专利批准证书和专利全文(含摘要,专利要求,说明书等内容);
②购买发明专利权的产品(或已公开发明专利):除提供发明专利批准证书和专利全文外,还需提供购买专利合同(有盖章及签字正式合同)的副本,以及专利局有关专利权人变更的通知(或公告);
③ 购买产品发明专利使用权,除提供发明专利批准证书和专利全文外,还需提供购买专利使用权的合同及公证机关的公证书。
④检索报告应为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检索咨询中心出具检索报告,且提出了新颖性和创造性的双重要求。确保了检索的质量和大幅提高了创新产品的硬性指标。

(二)创新内容

① 产品主要的作用原理/作用机理为国内首创;国内首创是指国内没有相同的产品被国内各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上市;
② 产品的性能或安全性有根本改进,技术处于国际领先水平;
③ 产品属于国内首次仿制国外同类产品,也应属于国内首创。

(三)查新报告和时限要求
① 信息或专利检查机构出具的一年之内的查新报告。
② 取得创新医疗器械之后,应该在3年内提交注册申报资料,否则作废。
③ 专利期限要求:专利的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按优先权日)在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批程序申请5年内。

(四)显著性的临床应用价值
① 申报的创新医疗器械与已在临床应用的同类产品相比,或者与临床的“金标准”相比,它在有效性、安全性以及降低临床费用这三方面,有一方面有特别的贡献,数据与统计学分析能说明问题,即可认为应该具有显著的临床应用价值。
② 创新医疗器械的临床应用,与传统的临床解决方案相比,一定要具有优势。这种优势不仅企业要用产品设计验证性能的数据说话,更需要文献资料的证明,以及动物试验的数据以及结果加以佐证。

备注:一般来说权威机构,著名专家发表的文章,尤其是与产品开发研究相关的专家在国内外著名刊物发表的署名文章可作为支撑依据。

(五)产品基本定型
① 产品的设计输入、验证(有效性、安全性、动物试验等验证工作)、输出完整。
② 产品的生产工艺设计、验证、过程质量控制成熟,产品的质量控制(性能指标,检测方法与验证,生物学评价、产品货架说明验证,灭菌验证,包装性能验证等)。
③ 对于一些产品来说,影响其定型的特殊性能验证应至少包括相关产品的动物试验验证;涉及免疫原性的产品,还包括免疫原性验证,病毒灭活验证等实验;涉及耐久性的产品,应该完成耐疲劳试验;对于体外诊断试剂方面的产品,应该提供小样本量的临床预试验结果。

(六) 两种情形不适用于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批
① 一类医疗器械
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0号),第一类医疗器械实施备案管理,不属于行政许可事项,因此第一类医疗器械不适用《创新程序》。
② 延续注册/许可事项变更的医疗器械
依据《创新程序》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批仅适用于《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令第4号)、《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令第5号)所明确的医疗器械首次注册形式,不适用于延续注册或者许可事项变更形式。

(七)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批程序周期

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批程序周期变长,由原来的40个工作日延长到60个工作日,其中组织专家进行审查为40个工作日内,专家审查后20个工作日内给出审查意见。

(八)创新审查结果的通知方式

改变了创新审查结果的通知方式,审查结果不再书面通知申请人,也不再抄送给申请人所在地省级食药监部门,而是直接在国家药监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网站告知申请人。

(九)其他描述性的改变

比如“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改为“国家药监局”,是由于国务院机构改革引起的名称上的变化。将“注册检验”改成“检验”,可能与国家总局发布的《关于做好医疗器械检验有关工作的通知(食药监办械管〔2017〕187号)》一文中提及的“各医疗器械检验机构要按照相关规定,对医疗器械注册申请人委托检验的注册产品依据产品技术要求进行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用于产品注册”有关。企业可自行选择注册检验或委托检验的方式进行产品检验。

04
附: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批的法规依据

(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号令),即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第八条,国家鼓励医疗器械的研究与创新,对创新医疗器械实行特别审批,促进医疗器械新技术的推广与应用,推动医疗器械产业的发展。

(二) 《国务院关于修改〈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80号):第五条,医疗器械的研制应当遵循安全、有效和节约的原则。国家鼓励医疗器械的研究与创新,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促进医疗器械新技术的推广和应用,推动医疗器械产业的发展。

(三)  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批程序(修订稿征求意见稿):第二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按本程序实施审评审批:

1、 申请人经过其主导的技术创新活动,在中国依法拥有产品核心技术发明专利权,或者依法通过受让取得在中国发明专利权或其使用权,专利的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按优先权日)在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批程序申请5年内;或者核心技术发明专利的申请已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开,并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检索咨询中心出具检索报告,检索报告中产品核心技术方案为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

2、 产品主要工作原理/作用机理为国内首创,产品性能或者安全性与同类产品比较有根本性改进,技术上处于国际领先水平,并且具有显著的临床应用价值。

3、 申请人已完成产品的前期研究并具有基本定型产品,研究过程真实和受控,研究数据完整和可溯源。

第三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相关技术机构,根据各自职责和本程序规定,按照早期介入、专人负责、科学审批的原则,在标准不降低、程序不减少的前提下,对创新医疗器械予以优先办理,并加强与申请人的沟通交流。

第五条 境内申请人应当向其所在地的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批申请。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申报项目是否符合本程序第二条要求进行初审,并于20个工作日内出具初审意见。经初审不符合第二条要求的,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告知申请人;符合第二条要求的,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申报资料和初审意见一并报送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国家药监局)行政受理服务中心。

境外申请人应当向国家药监局提出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批申请。国家药监局行政受理服务中心对申报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对符合本程序第四条规定的形式要求的予以受理。

对于已受理的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批申请,申请人可以在审查决定作出前,申请撤回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批申请及相关资料,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 国家药监局行政受理服务中心受理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批申请后,由创新医疗器械审查办公室组织专家进行审查。创新医疗器械审查办公室收到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批申请后,于4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进行审查;专家审查后2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查意见。

第九条 经创新医疗器械审查办公室审查,对拟进行特别审批的申请项目,应当在器审中心网站将申请人、产品名称予以公示,公示时间应当不少于10个工作日。对于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对相关意见研究后作出最终审查决定。

第十条 创新医疗器械审查办公室作出审查决定后,将审查结果通过器审中心网站告知申请人。

审查结果告知后3年内,相应医疗器械未申报注册的,不再按照本程序实施审评审批。3年后,申请人还可按照本程序重新申请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批。

第十一条 创新医疗器械审查办公室在审查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批申请时一并对医疗器械管理类别进行界定。对于境内企业申请,如产品被界定为第二类医疗器械,相应的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参照本程序进行审评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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