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分享】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伦理审查现状
2018-10-18
伦理委员会是一个单独设立的组织,其成员包括从事医学的相关人士、法律顾问和非医务人士,该委员会职能是审核临床试验计划和附加文件是否符合道德标准,并且予其提供公众保障,以保证受试者的受试安全、健康、利益得以获得保障。伦理委员会中伦理核查在实验进程间起到了决定性的影响,伦理检查应当预估医疗器械在临床上的存在的风险级别,着重重视较大风险发生,伦理委员会检查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过程实则是把临床试验中受试者能够遇见的危机在评估阶段将其控制在最小概率[1]。由于生物科技的不断拓展,医患矛盾的不断深化,医疗模式的持续更新,伦理委员会作为一个刚刚兴起的团体,其职能慢慢在实践中受到了越来越多人的关注,特别是在临床试验进程中有着举重若轻的地位。同欧美发达国家对比,我国的伦理委员会在其壮大和发展过程中呈现出了一些问题。自从2017年5月9号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监督抽查工作的通告》,山东省针对二类医疗器械的临床试验开展了真实性和合规性的检查工作。在检查中发觉到,伦理委员会一方有关于从业人士对自身的工作分工不明确、审查操作过程不标准、面对临床试验不能做到严肃把控等诸多不足之处。
伦理委员会方面存在的具体问题
在对山东省内部分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审查中发觉该委员会尚有以下几点不足之处:①伦理委员会的组成未能达到组建标准,委员人数未达5名。《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第三十条要求,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组织伦理委员会应最少包含五名委员,期中包含相关医学专业人士、非医学专业人士,应均设有男、女委员。非医学专业委员内最少一人从事法律相关工作,一位是该临床试验机构以外的人士。②参与票选的人士不符合规范要求,例如只有两位人员参与投票;研究者也会参与投票。规范第三十二条,伦理委员会如若举行会议应该提前告知,参与评审及投票人数不可低于5 人,提出任意决策应该在伦理委员会组织构成人员达到一半以上人数同意实施。研究人员能够出示关于试验的任意方向的相关材料,但是不予参加票选亦或提出建议。对一些特殊试验进行审查时,伦理委员会可以邀请专业人员参加。③伦理委员会没有针对临床试验实行追踪监管,未能发觉受试者利益未能得到保证的情况,假如没有记录临床试验进程中未按照试验既定方案、未准确实施知情同意的情形;不曾发觉计划、CRF、ICF的操作模板和伦理检查试行版本不相符合或者自身制定不规范;未曾针对AE和SAE记载等。规范第三十六条规定,伦理委员会应该针对该临床试验组织加以追踪监管,发觉受试者利益未能得到保证等情况,可以在任何时间书面要求暂停或者终止该项临床试验。④伦理文件不符合要求,没有标注检查议定文件的版本和时间、没有标注批准的时间;伦理票选人士在相同页面内表决示意。规范第三十五条规范,伦理委员会接到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申请后应当召开会议,审阅讨论,签发书面意见、盖章,并附出席会议的人员名单、专业以及本人签名。⑤伦理检查方案或者内容同实施的版本内容有差别,没有相关记载。规范第十九条规范,临床试验过程中,如修订临床试验方案以及知情同意书等文件、请求偏离、恢复已暂停临床试验,应当在获得伦理委员会的书面批准后方可继续实施。
分析原因
2.1 人员培训欠缺,对伦理及医疗器械相关法规理解不够
伦理委员会委员及伦理相关管理工作者所接受的相关培训不够,多数委员进行的医疗器械相关知识与伦理学知识定期培训不足,有些委员和管理工作者从未接受过相关培训,因此使得伦理委员的审查能力受到限制,从而影响伦理审查的质量。伦理委员会的相关工作者特别是伦理秘书一职,在整个工作流程中占据至关重要的位置,相关知识的掌握程度不足、缺乏专业培训和考核机制都将导致其无法胜任工作要求。
2.2 医务人员以及患者对伦理委员会的认知不足
伦理学和伦理委员会兴起于美国,于上世纪九十年代传入中国,发展至今仅30 余年,仍然是一门非常年轻的学科,国内的相关研究和应用、普及也停留在比较肤浅的层面,对于大多数人来讲也仅是知道一些相关的名词而已。而对于伦理学的实践意义和伦理委员会的使命职责缺乏足够的认知。实际上,由于医学的进步和科技的发展,在医疗行业逐渐出现越来越多的不是技术层面无法解决,而是需要在伦理层面去研究是否恰当的难题,比如涉及到的科研实验中受试者的权益保护问题、克隆问题、人类辅助生殖技术问题、涉及伦理问题的器官移植、医患关系等,在纯粹的技术层面上可以突破,但伦理上是否可行显得更为重要。当下,国内的医疗行业对于出现的各类伦理问题的严重性以及随着时间推移带来的紧迫性没有足够的认识,相关课题的研究仍然不够系统,尚未形成完善的保险屏障[2]。
2.3 跟踪审查制度不完善
当下伦理委员会采用的跟踪审查制度实际上多数为被动审查,及对研究者提交的资料进行相关审查,而非根据自身的职责使命或是研究需求主动的进行相关审查,譬如形成定期审查制度,被动审查不可避免的导致委员会实际上无法掌握整个过程,审查深入程度实际上是欠缺的。同时,由于缺乏对相关审查制度的系统研究和行之有效的操作经验,现有的伦理审查机构在组织架设和工作方法、效率上都存在很大问题,基本的岗位设置、人员配备、资料存档都存在问题,也制约着其发挥应有的作用。其次,目前大部分的伦理审查都只是停留在初始审查阶段,所谓的跟踪审查并未完全落实,初审通过后,对实验过程中涉及到的相关伦理问题的缺乏持续跟踪和反馈,对涉及到的问题也就没有动态的监控数据。
建议
3.1 完善伦理委员会的组织建设
伦理委员会是一个相对独立的组织,应发挥的作用包括教育、宣传、咨询、监督和审查。其核心仍然是基于医院和患者及其亲属双方关系的协调和社会伦理的衡量,审查相关的生物医学测试或研究课题,最大限度的保护受试者的权益和安全,为促进科技和伦理的协调发展而做出努力。发挥伦理审查工作应有的作用,首先应该完善伦理委员会的组织建设,其岗位设置、人员配备应该符合相关的规定,同时需要满足其工作需要。医学和非医学的人数、男女人数、医院内部和外部的人数及其比例都应该符合要求,同时除了具备相关专业背景的人外,还应当选取部分群众代表,总之,委员会的人员构成既要考虑满足审查所需专业知识储备,同时应尽量体现社会群体构成。此外,伦理委员会的选聘机制也应进行创新,确保审查人员对审查工作有不懈的热情[3]。
3.2 建议制定科学完善的管理制度和标准操作规程,尤其重视跟踪审查制度
伦理委员会的有序组织要具有全面的规则制定,规范操作流程。制订科学完备的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管理制度及标准操作流程,是保障试验用医疗器械模式化管理的前提条件。并且临床试验信息化处理可以最大程度上地提升临床试验的效率,促进临床试验及医疗器械管理整体流程实现更加规范、标准、可溯源的目的[4,5]。所以伦理委员会应当完善质控制度同时树立相应的操作流程,保证其实际可操作性。制度和标准操作流程要依据工作的具体形势随时更新,促使该制度具备可行性。
3.3 加强伦理委员会相关培训,提高伦理委员会的审查能力
伦理委员会检查水准的提高,就要求对其进行足够的相关训练和学习。医学相关专业的委员多具备充足的临床治疗实践,但是可能存在缺少伦理方面的专业知识,因此要求对医学相关的委员组织学习一些相关的伦理学知识学习的课程。针对非医学专业委员应当集中组织关于医药知识检查和职业技能的训练,提升其检查的科学性。组织伦理委员学习应当以方法多样、连续学习和课程考察相结合的方式才能够实现预期目标。组织伦理委员的原始学习训练课程应当包含赫尔辛基宣言有关的法律法规及标准操作流程(SOP)伦理学基础伦理检查方式等。
来源:本文刊登于《中国医疗器械信息》杂志2018年第1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