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器械相关的预期用途、适应范围、适应症的异同
2019-03-26
“适用范围”“适应症”“预期用途”是医疗器械的注册审评审批中经常使用到的三个名词术语,并且在临床使用方面有着不同的意义。目前无论我国还是国外主要医疗器械监管机构对上述的概念缺少明确的辨析和区分,在上述名词的使用上存在一定程度的概念不清的问题。
1.产品问题
1.1 层级结构错乱
如临床评价指导原则的同品种医疗器械对比表中,适用范围的条目下包含了适应症,并将适应症与适应人群、适用部位、适用的疾病阶段和程度并列,但实际上适应症是与预期用途或适用范围的平行的概念,而适用部位、适用的疾病阶段和程度等则是属于适应症的内容。
1.2 概念使用的不规范
例如《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第七条)、《体 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第八十五条)都存在适应症与适用范围,预期用途与适用范围的交叉使用。又如医疗器械通用名称命名规则的第五条及医疗器械分类规则的第三条、第四条中使用了“预期目的”的概念 。
1.3 注册证书中对适用范围应包含的要素不明确、不统一
对于同类产品有的仅概括性的描述产品的性能和作用机制,有的则还包括具体适用的疾病,目标人群等;对于 “在医疗机构中使用”的表述,以及对操作者的相关要求等具 体要素是否在适用范围体现也存在一定的表述不一致问题。
1.4 影响临床评价资料的审评
通过同品种对比和豁免临床目录路径评价的产品,某种产品适用范围的哪些要素相同即满足基本等同/同类产品的 要求,哪些要素不同则不能认为是基本等同/同类产品,是临床评价时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
上述问题不仅影响法规规章制定的规范性,还会影响审评工作的科学性。因此有必要对这些概念开展研究,分析明 确各概念的定义、应包含的要素以及各概念间的层级架构和 相互关系等,有益于在医疗器械监管中建立统一的认识,使监管工作更科学。
2.境外监管情况
从美国FDA等多个主要境外监管部门的要求上看,企业申请上市审批时在申报资料中都必须填写产品的预期用途、适应症等相关内容。目前境外监管机构对上述三个概念在注册法规或指南文件中并没有进行明确区分。美国FDA 已经开始初步的探索工作,并已经取得了一些监管经验。
2.1 欧盟与日本监管经验
欧盟和日本仅要求企业在申报资料中对相应内容进行笼统的描述,并不作具体区分。
欧盟指令中只有“intended purpose”的概念,其表述既包含预期用途也包含适应症。欧盟指令要求企业在技术文件和临床评价中明确写明产品的功能、性能综述以及预期实现的医疗目的,并列举了应用的临床环境、疾病的程度和阶段、使用的解剖部位、目标人群等常见的要素。
日本PMDA意识到了相关概念存在一定差异,但是也未作辨析而是在英文表述中采用“intended use & indications”的表述,将预期用途和适应症的概念简单的拼接在一起,要求企业将产品与人体作用的机制,以及治疗、诊断或预防疾病的目的等内容统一描述在一起。
2.2 美国FDA 的监管经验
美国FDA已认识到辨析有关概念的必要性,并在法规要求和实际的操作中对适应症(Indication for Use)与预期用途(Intended Use)进行了一定程度的差别要求。首次区分二者的定义和要求是在1990 年法案中,之后的21 世纪法案也继承并发展了相关要求,尤其在针对510(k)的有关要求中加入了更多的限定内容。因此将美国FDA在此方面的监管经验作为此次研究分析的重点。
2.2.1 美国FDA 给出的定义
美国FDA对适应症的定义和描述主要在法规21CFR814.20 中,依据实际情况,可以是以下三种情形的一个或几个:①是描述器械可以诊断、治疗、预防、治愈、缓解的疾病或症状等;②是消除或缓解与某种疾病/ 状态有关的症状;③作为某种治疗/ 诊断的辅助或附件。其描述一般可以包括疾病的名称、适用部位、目标人群、使用科室等信息。美国FDA对预期用途,是指医疗器械的一般用途或功能,以及与人体作用的机制等。
2.2.2 二者的主要差别
适应症与预期用途的差别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①适应症可能存在四种限定描述中的一种或几种(疾病名称、适用部位、目标人群、使用科室),是对预期用途的细化描述。②预期用途是美国FDA用于评判是否实质等同的关键考量之一。
Intended use和indication for use首次区分开来提出即是在1990年法案中(Safe Medical Devices Act 1990)作为 510(k)实 质性等同路径中的概念。FDA 主要对 510(k)中预期用途有 明确的要求和规范,PMA 等其他路径中还没有专门的规定。
2.3 相同的情况
在获得上市前许可 510(k)的医疗器械中,病症、目标 人群(解剖学部位)等信息是区分开预期用途和适应症的主要限定描述。对于不需要明确强调病症,状态或人群的器械(也包括解剖部位可以根据病情或人群直接推定的器械),则 该类器械的适应症与预期用途完全相同,例如适用于组织切割的解剖刀;用于显示人体成像的影像设备就是典型的“工具类”医疗器械。但是,如果是用于特殊用途的手术刀,专用于切割某种肿瘤细胞,则适应症一般与预期用途不一致,的医疗目的,并列举了应用的临床环境、疾病的程度和阶段、 适应症中必须包含适用疾病、目标人群的具体特征。
2.4 二者间的联系
目前FDA尚未发布相关规定,明确要求哪几类产品必须严格区别预期用途和适应症的概念。非“工具类”器械,适应症的不同对于判定实质性等同有着较大影响,但也并非绝对相关。美国FDA可以依赖临床和/或科学数据来决定,例如FDA可以依据疾病进程的公开科学信息或者机构知识来决定针对某一病症或解剖部位的适应症是否会构建一个新的预期用途。
有些情况下,适应症的改变很有可能会导致预期用途的改变。这主要看新的适应症所带来的安全有效性风险的类型和程度是否已经被充分考虑。一种情况是适应症变化涉及的安全有效性问题没有在对比产品中被考虑;第二种情况是适应症变化涉及的安全/ 有效性问题已经在对比产品中考虑到了,但产品的风险严重程度发生显著变化,需要重新评估相关风险的可接受程度。这两种情况产品的预期用途就会随适应症的变化而变化。对此FDA给出了示例:
示例1:普外科设备新的适应症是体腔使用,而对比设备只能用于外伤的治疗,这种情况就属于相关的安全有效性风险不能被覆盖,不能申请510(k)。
示例2:某已上市的射频消融设备(二类设备),通过对心脏组织的消融,实现治疗阵发性室上性心动过速的适应症,如果要增加房颤的治疗,虽然两种治疗都是利用心脏组织的消融的方式,且产品完全相同,但是与有效性相关的风险发生很大改变,其风险程度不可通过对比来简单判断。此种情况下应当认为预期用途也发生了改变,不能认定为实质性等同。适应症如下方面的改变更可能导致预期用途的变化:功能/ 性能的预期,变为治疗或美容的预期;②诊断变为仅仅显示某些图像或指标,反之亦然;③适用解剖部位的改变;④目标人群的变化(比如成人和小孩,不同的疾病人群);⑤临床语义或环境的变化(例如定期监测和持续监测,医疗机构使用和家用等)。当然,不是所有的适应症的改变都会导致预期用途的变化。虽然已经有较多的监管经验,但美国FDA对预期用途与适应症概念的辨析,主要集中在510(k)的实质性等同方面,没有推而广之,并且给出的定义描述也不够明确清晰,没有限定相应的必备要素,更没有根据产品的不同特点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总之,该领域的整体研究还处在起步阶段,仍有诸多问题有待进一步研究。
3.我国的监管情况
与境外监管机构不同,我国的法规中提出了“适用范 围”的概念。在我国医疗器械监管中,“适用范围”属于重 要的概念,产品注册证书和说明书中都包括适用范围的内容。我国还没有类似美国FDA 在法规中对“适用范围”、“适 应症”与“预期用途”的概念予以区分。实际审评审批中,“适用范围”的内容经常既包括预期用途的概念又包括适应 症的概念,由于尚缺乏明确的定义和规范,导致在这三个概 念的使用上存在一定的混淆。
我国的法规及指导性文件中多使用适用范围和适应症的概念,如《医疗器械监管管理条例》(总局 6 号令),《医 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以及指导原则等。指导原则中对于适用范围、适应症应包括的要素有较为详细的说 明,如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指导原则中要求在评价资料中体现 “目标人群,适用部位,与人体接触方式,疾病的程度和阶段,使用要求,使用环境”等要素;高频手术设备指导原则 要求提供禁忌症、手术术式的内容;血氧仪指导原则、飞秒 激光指导原则有对操作者的要求;椎间融合器指导原则要求体现配合使用的器械或药品。
来源:医用耗材研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