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产品生产企业如何准备医疗器械注册质量管理体系
2020-03-02
现在关于应急审批的热度很高,大家在准备注册申报资料、送检样品的同时对于注册质量管理体系也同样很头疼。浙江省在这一特殊时期曾发布过《关于发布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所需医疗器械应急审批程序的公告(2020年 第2号)》其中第五条提到:已取得《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企业申请注册的,提交质量管理体系符合《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自查报告,可免于注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首次申请产品注册的,在提交注册资料时可同时提交注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资料。注册申报资料和注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资料均可提供电子扫描件,网上受理。
以浙江省为例,聊一聊在这一特殊时期生产应急防护产品的企业在准备医疗器械注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应如何准备。
医疗器械注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需要提交以下资料:
1、注册申请人基本情况表
2、注册申请人组织机构图
3、企业总平面布置图、生产区域分布图
4、如生产过程有净化要求的应提供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环境检测报告(附平面布局图)复印件
5、产品生产工艺流程图,应标明主要控制点与项目及主要原材料、采购件的来源及质量控制方法
6、主要生产设备和检验设备(包括进货检验、过程检验、出厂的最终检验相关设备;如需净化生产的,还应提供环境监测设备目录)
7、 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自查报告
8、 拟核查产品与既往已通过核查产品在生产条件、生产工艺等方面的对比说明(如适用)
9、部分注册申报资料的复印件
10、样品信息
11、 注册受理通知书复印件
12、材料真实性说明
企业在进行医疗器械应急生产过程中,药监局对生产基本要求做了调整,在保证产品安全的情况下尽可能的缩减了原生产基本要求,附件1和附件2分为生产无菌和生产非无菌医疗器械的企业基本要求。
为了指导“民转医”企业做好医用口罩或医用一次性防护服的生产能力评估工作,浙江省药监局、经济和信息化厅还发布了《关于印发浙江省应急使用医用口罩和医用防护服生产企业基本要求的通知》,对医用口罩和医用防护服的基本要求又有所放松,强调了对生产环境的消毒杀菌以及生产人员健康状况的监控。
浙江省应急使用医用口罩生产企业基本要求
一、 适用范围
本《基本要求》适用于符合《GB 19083-2010 医用防护口罩技术要求》的医用防护口罩、符合《YY 0469-2011 医用外科口罩》的医用外科口罩和符合《YY/T 0969-2013 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的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
二、生产基本要求
(一)机构和人员。
1.具有医用口罩生产管理人员、实际操作技能人员和检验人员。
2.能够保证人员符合健康要求,禁止有传染病的人员直接接触产品。
(二)厂房与设施设备。
医用口罩生产企业的生产环境至少应符合以下基本要求,必要时应对现有厂房进行改造:
1.应当有缓冲区,用于人员进出车间时的洗手、换鞋、更衣和清洁消毒。
2.应当保证生产环境整洁,有适当的照明、温度、湿度和通风控制条件。
3.应当具有医用口罩的相应生产设备。
4.应当配备出厂放行的检测设备,出厂检验也可委托有检验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机构(企业)进行检验。
5.应当配备足够数量的消毒设施(如紫外线灯),每天对生产环境进行消毒杀菌处理。
(三)原材料要求。
1.能够对医用口罩生产所用的无纺布、熔喷过滤材料、纱布等原材料控制好微生物指标,符合医用口罩质量要求。
2.应当与原材料供应商签订质量协议,明确采购质量和保证供应要求。应提供原材料供应商出具的质保证明或检验报告。
(四)质量控制。
能够有专人负责生产和放行管理。
以无菌形式提供的医用口罩,应当选择适宜灭菌方法,包装材料应满足灭菌要求。企业可自行灭菌或委托灭菌。
浙江省应急使用医用一次性防护服生产企业基本要求
一、 适用范围
本《基本要求》适用于符合《GB 19082-2009 医用一次性防护服》的医用一次性防护服。
二、生产基本要求
(一)机构和人员。
1.具有医用一次性防护服生产管理人员、实际操作技能人员和检验人员。
2.能够保证人员符合健康要求,禁止有传染病的人员直接接触产品。
(二)厂房与设施设备。
医用防护服生产企业的生产环境至少应符合以下基本要求,必要时应对现有厂房进行改造:
1.应当有缓冲区,用于人员进出车间时的洗手、换鞋、更衣、清洁消毒及原材料的清洁。
2.应当保证车间地面和工作台面卫生,有适当的照明、温度、湿度和通风控制条件。
3.应当能够采购到生产一次性防护服的设备(如缝纫机、贴胶机等)。
4.应当配备出厂放行的检测设备,出厂检验也可委托有检验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机构(企业)进行检验。
5.应当配备足够数量的消毒设施(如紫外线灯),每天对生产环境进行消毒杀菌处理。
(三)原材料要求。
1.原材料应优先从防护服面料供应商购入,控制好微生物指标,符合医用防护服质量要求。
2.应当与原材料供应商签订质量协议,明确采购质量和保证供应要求。应提供原材料供应商出具的质保证明或检验报告。
(四)质量控制。
有专人负责生产和放行管理。
以无菌形式提供的医用防护服,应当选择适宜灭菌方法(面料应能符合环氧乙烷或Co60辐照灭菌要求),包装材料应满足灭菌要求,企业可自行灭菌或委托灭菌。
来源:中国医疗器械法规咨询
附件1 医疗器械应急生产基本要求(无菌)
章节 |
条款 |
内容 |
机构和人员 |
1 |
应当配备与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 |
2 |
应当具有相应的检验人员。 |
|
3 |
从事影响产品质量工作的人员,应当经过与其岗位要求相适应的培训,具有相关的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 进入洁净室(区)工作的人员应当进行卫生和微生物学基础知识、洁净作业等方面培训。 |
|
4 |
人员进入净化车间应当按照程序进行净化,并穿戴工作帽、口罩、洁净工作服、工作鞋。 |
|
5 |
应当制定人员健康要求,建立人员健康档案。 |
|
厂房与设施
|
1 |
生产环境应当整洁,应当有适当的照明、温度、湿度和通风控制条件,能有效防止昆虫或其他动物进入。 |
2 |
生产区应当有足够空间,并与产品生产规模、品种相适应。 |
|
3 |
仓储区应当能够满足原材料、包装材料、中间品、产品等贮存条件和要求。 |
|
4 |
仓储区应当按照待验、合格、不合格、退货或召回等进行有序、分区存放各类材料和产品,便于检查和监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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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应当配备与产品生产规模、品种、检验要求相适应的检验场所和设施。 允许企业委托有相关医疗器械生产资质的企业或有相关检验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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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应当有整洁的生产环境。厂区的地面、路面周围环境及运输等不应对无菌医疗器械的生产造成污染。厂区应当远离有污染的空气和水等污染源的区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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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产品生产应当在不低于300,000级洁净度级别的净化车间内进行生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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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洁净室(区)与室外大气的静压差应大于10帕,并应有指示压差的装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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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产品初包装材料应当在不低于300,000级洁净度级别的净化车间内生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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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洁净室(区)空气洁净度级别指标应当符合YY0033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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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洁净车间内温度应当控制在18~28℃,相对湿度控制在45%~65%。 |
|
设
备
|
1 |
应当配备与所生产产品和规模相匹配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应当确保有效运行。 |
2 |
生产设备应当有明显的状态标识,防止非预期使用。 |
|
3 |
应当配备与产品检验要求相适应的检验仪器和设备,量程和精度应当满足使用要求,应当定期对检验仪器和设备进行校准或检定。允许企业与其他企业共用检验仪器和设备。 |
|
采
购 |
1 |
应当与主要原材料供应商签订质量协议,明确采购质量要求,明确双方所承担的质量责任。 |
2 |
采购记录应当满足可追溯要求。 |
|
3 |
应当对采购物品进行检验或验证,需要进行生物学评价的材料,采购物品应当与经生物学评价的材料相同,允许认可供应商的检验报告。 |
|
生 产 管 理
|
1 |
应当编制生产工艺规程和作业指导书。 |
2 |
在生产过程中需要对原材料、中间品等进行清洁处理的,应当明确清洁方法和要求。 |
|
3 |
无菌产品生产时,应当对环境进行监测,并保存记录。 |
|
4 |
每批产品均应当有生产记录,并满足可追溯的要求。 |
|
5 |
生产记录应当包括:产品名称、规格型号、原材料批号、生产批号或产品编号、生产日期、数量、主要设备、工艺参数、操作人员等内容。 |
|
6 |
应当在生产过程中标识产品的检验状态,防止不合格中间产品流向下道工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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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应当制定洁净室(区)的卫生管理文件,按照规定对洁净室(区)进行清洁处理和消毒,并保留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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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进入洁净室(区)的物品,包括原料和零配件等必须按程序进行净化处理。 |
|
9 |
应当选择适宜的方法对产品进行灭菌。企业可自行灭菌或委托灭菌,灭菌过程应当按照相关标准要求在初次实施前进行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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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应当保持每一灭菌批的灭菌过程参数记录,灭菌记录应当可追溯到产品的每一生产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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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控制 |
1 |
应当根据强制性标准以及产品技术要求制定产品的检验规程,并出具相应的检验报告。 |
2 |
每批产品均应当有批检验记录,并满足可追溯要求。 |
|
3 |
应当规定产品放行条件和放行批准要求。 |
|
4 |
放行的产品应当附有合格证明。 |
|
5 |
应当根据产品和工艺特点制定留样管理规定,按规定进行留样。 |
|
6 |
产品出厂检验可自检或委托有相关医疗器械生产资质的企业或有相关检验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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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 售 和 售后 服 务
|
1 |
应当建立产品销售记录,并满足可追溯要求。 |
2 |
销售记录至少应当包括:医疗器械名称、规格、型号、数量、生产批号、有效期、销售日期、购货单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
附件2 医疗器械应急生产基本要求(非无菌)
章节 |
条款 |
内容 |
机构和人员 |
1 |
应当配备与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 |
2 |
应当具有相应的检验人员。 |
|
3 |
从事影响产品质量工作的人员,应当经过与其岗位要求相适应的培训,具有相关的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 |
|
4 |
应当制定人员健康要求,建立人员健康档案。 |
|
厂房与设施
|
1 |
生产环境应当整洁,应当有适当的照明、温度、湿度和通风控制条件,能有效防止昆虫或其他动物进入。 |
2 |
生产区应当有足够空间,并与产品生产规模、品种相适应。 |
|
3 |
仓储区应当能够满足原材料、包装材料、中间品、产品等贮存条件和要求。 |
|
4 |
仓储区应当按照待验、合格、不合格、退货或召回等进行有序、分区存放各类材料和产品,便于检查和监控。 |
|
5 |
应当配备与产品生产规模、品种、检验要求相适应的检验场所和设施。 允许企业委托有相关医疗器械生产资质的企业或有相关检验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
|
6 |
应当有整洁的生产环境,厂区应当远离有污染的空气和水等污染源的区域。 |
|
设
备
|
1 |
应当配备与所生产产品和规模相匹配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应当确保有效运行。 |
2 |
生产设备应当有明显的状态标识,防止非预期使用。 |
|
3 |
应当配备与产品检验要求相适应的检验仪器和设备,量程和精度应当满足使用要求,应当定期对检验仪器和设备进行校准或检定。允许企业与其他企业共用检验仪器和设备。 |
|
采
购 |
1 |
应当与主要原材料供应商签订质量协议,明确采购质量要求,明确双方所承担的质量责任。 |
2 |
采购记录应当满足可追溯要求。 |
|
3 |
应当对采购物品进行检验或验证,需要进行生物学评价的材料,采购物品应当与经生物学评价的材料相同,允许认可供应商的检验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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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 产 管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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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应当编制生产工艺规程和作业指导书。 |
2 |
在生产过程中需要对原材料、中间品等进行清洁处理的,应当明确清洁方法和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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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每批产品均应当有生产记录,并满足可追溯的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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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生产记录应当包括:产品名称、规格型号、原材料批号、生产批号或产品编号、生产日期、数量、主要设备、工艺参数、操作人员等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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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应当在生产过程中标识产品的检验状态,防止不合格中间产品流向下道工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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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控制 |
1 |
应当根据强制性标准以及产品技术要求制定产品的检验规程,并出具相应的检验报告。 |
2 |
每批产品均应当有批检验记录,并满足可追溯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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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应当规定产品放行条件和放行批准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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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放行的产品应当附有合格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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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应当根据产品和工艺特点制定留样管理规定,按规定进行留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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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产品出厂检验可自检或委托有相关医疗器械生产资质的企业或有相关检验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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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 售 和售后 服 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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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应当建立产品销售记录,并满足可追溯要求。 |
2 |
销售记录至少应当包括:医疗器械名称、规格、型号、数量、生产批号、有效期、销售日期、购货单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